24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如何處理?
(A)拋棄繼承權者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繼續管理之。但其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B)拋棄繼承權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C)拋棄繼承權者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D)拋棄繼承權者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繼續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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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200), C(462), D(76), E(0) #524722
統計: A(184), B(200), C(462), D(76), E(0) #524722
詳解 (共 2 筆)
#770604
民法1176之1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 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 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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