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國家賠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得因國家機關違法行使公權力,受到損害,請求國家賠償
(B)人民因私人擁有所有權之公共設施受害者,仍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C)人民不得透過行政訴訟程序,請求國家機關賠償因違法行使公權力所致 之損害
(D)國家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及其施行細則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相 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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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543), C(2775), D(221), E(0) #2910132

詳解 (共 10 筆)

#5580772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A)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B)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12 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D)

行政訴訟法
第 7 條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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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1469
(C)人民不得透過行政訴訟程序,請求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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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第2 條 (國家賠償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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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人民得因國家機關違法行使公權力,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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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7981

有關國家賠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C
(A)
人民得因國家機關違法行使公權力,受到損害,請求國家賠償-O,參國賠法第2
(B)
人民因私人擁有所有權之公共設施受害者,仍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O,參國賠法第3
(C)
人民不得透過行政訴訟程序,請求國家機關賠償因違法行使公權力所致 之損害-X,/採雙軌制,參行政 訴訟法第7
(D)
國家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及其施行細則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相 關規定-O,參國賠法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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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6347
國家賠償法第12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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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7815

來源:北市法務局

一、本法第3條所謂「公有」公共設施,並非專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所有,凡公共設施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事實上處於管理狀態,即有本法的適用。例如既成道路的土地雖屬私有,但既供公眾通行,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而取得該道路的管理權,倘因設置或管理的欠缺而造成人民的損害,即有本法第3條的適用。按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事實上處於管理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以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4年12月22日94年台上字第2327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至於公營之公用事業,如果是公司組織(例如台灣電力公司),因僅是該公司的股份為公用財產,而公司所使用的財產(例如台灣電力公司的變電所)則屬於私法人組織的公司所有,並不是公有的公共設施,此等財產如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發生損害事件時,被害人只能依民法規定向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而沒有本法的適用。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共設施?
(A) 作為既成道路之私人土地
(B) 臺電公司之高壓電塔
(C) 臺鐵月台
(D) 行政機關向私人承租,對外辦公之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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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4650
這題是否用行政訴訟法第7條,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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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3489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A)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B)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12 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D)
 
行政訴訟法
第 7 條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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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7480
可以請問B選項為何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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