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死亡登記、死亡宣告登記,何者敘述錯誤?
(A)失蹤人之繼承人得為死亡宣告之聲請
(B)死亡者死亡時之土地管理人得為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C)死亡宣告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D)醫療機構於出具死亡證明書後,應將證明書送當地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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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67), C(85), D(745), E(0) #1718753

詳解 (共 5 筆)

#2633921

戶籍法§14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 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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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964

D是 當事人戶籍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不是送 戶政事務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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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0448

(A)§39: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B)§36: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

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C)§48-1: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D)§14第2項: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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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1974
戶籍法第14條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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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3208
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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