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某名模民國 99 年遭國稅局認定漏報 92 到 94 年度的稅金八百多萬,被要求補稅並處以罰鍰,其後因訴願未
果而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其無逃稅之惡意而判決免繳罰鍰,但仍需補稅。下列關於其所提出之權利
救濟的敘述,何者正確?
(A)該名模應向要求其補稅之原處分機關國稅局提出訴願
(B)該名模不服國稅局補稅之行政處分亦得逕行提起訴訟
(C)罰鍰屬人民財產權之限制,故應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
(D)此係公法上權利義務之爭議,故應採取行政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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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3), B(199), C(35), D(1244), E(0) #923792
統計: A(343), B(199), C(35), D(1244), E(0) #923792
詳解 (共 5 筆)
#1138230
(A)不服國稅局要求其補稅之行政處分,應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但須先行復查)
訴願法第4條(訴願之管轄)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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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598
回5樓
A的部分
訴願法第4條第6款規定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國稅局是財政部的所屬機關,因此要向財政部提出
至於何時向原機關提出
訴願法第4條規定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第1~7款都是向上級提出,而第8款是原機關。可得知當原處分機關為最高行政機關時,以原處分機關為管轄機關。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訴願法第58條第1、2項規定
1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2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 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過程會先經原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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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047
請問A不對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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