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第1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且於招標文件載明依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 價差優惠10%以內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現最低標A廠商為非環 保產品廠商報價170萬元已進入底價200萬元,次低標B廠商報價180 萬元為第3類環保產品廠商,第3低標C廠商報價185萬元為第2類環保產品廠商,第4低標D廠商報價188萬元第1類環保產品廠商,則機關應優先決標予何廠商?
(A)A廠商。
(B)B廠商。
(C)C廠商。
(D)D廠商。
統計: A(4), B(20), C(159), D(12), E(0) #3394108
詳解 (共 4 筆)
A廠商報價170萬元為非環保
B廠商報價180 萬元為第3類
C廠商報價185萬元為第2類
D廠商報價188萬元為第1類
(需減價時,二家環保以上,優先第一、二類,選最低)
第 12 條 機關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者,得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
二、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而環保產品廠商之最低標價逾該非環保產品廠商標價之金額,在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者,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逾價差優惠比率者,不予洽減,決標予該非環保產品廠商。
依前項規定計算得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之標價,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第 52 條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第 13 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環保產品廠商僅1家者,機關得洽該廠商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在2家以上者,機關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環保產品廠商減價1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
機關依前項規定依序洽各環保產品廠商減價時,應優先洽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廠商減價,無法決標時再洽第三類產品廠商減價。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之環保產品廠商家數在二家以上者,機關應優先決標予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廠商,且不以第三類產品之標價是否低於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之標價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