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比較憲法第 43 條關於緊急命令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關於緊急命令之要件與程序,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發布事由中之「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改成「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受緊急危難」
(B)發布依據從必須「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改成得不必依緊急命令法就可以發布
(C)追認時間從「發布命令後 1 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改成「發布命令後 10 日內提交立 法院追認」
(D)從原本之「立法院休會期間,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得發布緊急命令」,改成無論是否在立 法院休會期間,均無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總統即可發布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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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34), C(50), D(589), E(0) #346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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