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現職公務人員最近五年在政府機關主辦、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公立教育訓練機構或財團法人主辦之教育訓練機構,接受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教育訓練,其專業課程達多少小時以上結業,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簡任職務職系專長?
(A)一百二十小時
(B)二百四十小時
(C)三百六十小時
(D)四百八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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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176), C(585), D(42), E(0) #241274

詳解 (共 1 筆)

#239093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五條  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簡任職務職系專長:

     一、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分類職位第十職等以上考試或相當之升等考

       試及格,其考試類科或職w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

     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分類職位第六至第九職等

       考試、薦任職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

       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其

       學系、輔系或研究所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

     四、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或其

       後在碩(博)士班(含尚未畢業者),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

       目二十學分以上者;其所修習科目,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專業科目

       及各校系(所)必修科目表所修習之專門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

       及職務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但科目類似之學分不得重複

       採計。

     五、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薦任第九職等、相當薦任第九職等

       以上職務或曾任中校以上軍官滿二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

       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六、曾任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及年營業額達新臺幣

       一億五千萬元以上,具有規模及聲譽之民營事業機構依法委任之經理人、執

       行業務股東、董事長或技術部門、專業部門最高主管職務滿二年,且其工作

       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七、最近五年在政府機關主辦、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公立教育訓練機構或財團

       法人主辦之教育訓練機構,接受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教育訓

       練,其專業課程達三百六十小時以上結業,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但類似

       之訓練不得重複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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