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由主管稽徵機關指定使用人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時,下列何種情況之代繳地價稅,不得用以抵付使用期間應付之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A)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B)權屬不明者
(C)無人管理者
(D)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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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1), C(8), D(59), E(0) #3093207
統計: A(3), B(11), C(8), D(59), E(0) #3093207
詳解 (共 2 筆)
#6308335
選項 (D)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解析:
- 依據土地稅法第4條規定,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指定使用人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 土地所有權人行蹤不明者
- 權屬不明者
- 無人管理者
- 前述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指定使用人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其代繳之地價稅,得用以抵付使用期間應付之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 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非屬前述法定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指定使用人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之情形,故不得用以抵付使用期間應付之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因此,答案為 (D)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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