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乙丙丁 4 人共有一塊土地,其持分各為四分之一,現甲擬將其持分出售於乙,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 丙有無優先購買權?
(A)無優先購買權
(B)得向甲主張優先購買權
(C)得向乙主張優先購買權
(D)得向甲乙主張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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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9), C(0), D(7), E(0) #1247390

詳解 (共 3 筆)

#2388507
優先購買僅限於他共有人,他共有人可以單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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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3716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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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1460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十三、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八) 略。
(九)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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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規定之例外  而排除多數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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