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64 條 (要保人據實說明之義務)1.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2.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3.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24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日額型健康保險,投保 4 個月後,經醫生檢查發現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