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甲至乙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遺囑,指定三人見證人,第一位是甲之前同事丙,第二位是甲居住的安養 中心的職員丁,第三位是乙事務所之受僱人戊。甲之繼承人為子女己、庚。甲在遺囑中指定己繼承五分之一遺產、庚繼承五分之一遺產,剩餘之五分之三捐贈給辛慈善機構。最後己、庚、辛應如何分配遺產?
(A)己獲得五分之一遺產、庚獲得五分之一遺產、辛獲得五分之三遺產
(B)己獲得四分之一遺產、庚獲得四分之一遺產、辛獲得二分之一遺產
(C)己獲得三分之一遺產、庚獲得三分之一遺產、辛獲得三分之一遺產
(D)己獲得二分之一遺產、庚獲得二分之一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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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 Huang 大一下 (2017/12/27)
民法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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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小甄成功上榜 幼兒園下 (2020/05/17)


7F
Chung Han Lee 大二上 (2020/12/08)

民法

第 1187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我國法律為了避免被繼承人因為遺囑人的觀念或是對繼承人的好惡,於遺囑中使繼承人分得遺產不公或不利益之現象,規定繼承人有最低的遺產繼承比例。

其餘請看民法第1223條之部分


8F
蘇鈺婷 研二上 (2022/07/15)
第三位見證人為公證人事務所的受僱人,但依民法1198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那麼甲的遺書還算有效嗎

24 甲至乙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遺囑,指定三人見證人,第一位是甲之前同事丙,第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