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立遺囑人甲以遺囑指定乙為遺囑執行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就職時起三個月內,應即編製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B)乙為甲之好友,不應請求報酬
(C)乙受有輔助宣告,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D)於乙執行職務中,甲之繼承人丙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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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9), B(17), C(605), D(52), E(0) #2098178
統計: A(439), B(17), C(605), D(52), E(0) #2098178
詳解 (共 5 筆)
#3969355
A的部分是遺產管理人 3個月內編制
非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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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507848
立遺囑人甲以遺囑指定乙為遺囑執行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民法第 1209 條第1項
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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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就職時起三個月內,應即編製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民法第 1214 條
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之義務
民法第 1177 條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
Ⅰ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Ⅱ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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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為甲之好友,不應請求報酬
民法第 1211-1 條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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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乙受有輔助宣告,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民法第 1210 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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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於乙執行職務中,甲之繼承人丙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
民法第 1216 條
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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