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各國在批准任何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或領土和其他資源 的專案,特別是開發、利用或開採礦物、水或其他資源的專案前,應通過有關原住民族自己的代表機構, 誠意與原住民族協商和合作,徵得他們自由知情的同意。」業已揭示「事先徵得原住民族自由知情的同意」 為國際所承認之原住民族權利核心。請問此宣言與原住民族基本法那個條文當初設計時的精神最為貼近?
(A)第 21 條
(B)第 19 條
(C)第 18 條
(D)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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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 B(152), C(156), D(90), E(0) #1639080

詳解 (共 2 筆)

#2925355

第二十一條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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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族群和諧共榮:《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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