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特制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原住民地區之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約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收費管理員等及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人員時,原住民比例為下列何者?
(A)四分之一以上
(B)三分之一以上
(C)二分之一以上
(D)五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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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256), C(108), D(110), E(0) #1639084
統計: A(125), B(256), C(108), D(110), E(0) #1639084
詳解 (共 1 筆)
#2925349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五條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
民: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
前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
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
之。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
構,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進用原住民人數應
不得低於現有員額之百分之二,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
完成。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
後,再行進用。
本法所稱原住民地區,指原住民族傳統居住,具有原
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
核定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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