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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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警方懷疑甲經常利用其住所販賣古柯鹼,遂依法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並於該搜索票上將古柯鹼記 載為應扣押之物,警方後持該搜索票搜索甲之住宅,果真於甲主臥室中的一個櫥櫃中發現多包古 柯鹼,又另於書房書桌之抽屜內發現一把手槍。警方於是將手槍及古柯鹼一併扣押。試問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古柯鹼之扣押係屬有令狀之扣押,手槍之扣押係屬另案扣押
(B)古柯鹼及手槍之扣押皆屬另案扣押
(C)古柯鹼及手槍之扣押皆屬有令狀扣押
(D)古柯鹼之扣押係屬另案扣押,手槍之扣押係屬有令狀之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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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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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生 幼兒園下 (2019/08/15):

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屬令狀搜索

古柯鹼屬於搜索之範圍(本案),手槍屬非本案之物(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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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小雯 大一上 (2021/10/18):
第 152 條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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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已經上榜! 大三上 (2022/07/25):

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第 152 條 另案扣押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第 133 條 扣押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第 133-1 條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1、古柯鹼為記載於搜索票上的應扣押之物 ➜ 屬於有令狀扣押
⊙ 搜索票中記載應加搜索之處所的範圍?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此所謂「住宅」,應包括人日常居住,與生活起居有密切關聯之一切場所,而附屬於住宅之儲藏室,應視為住宅之一部分,持對住宅之搜索票而於附屬之儲藏室進行搜索,要屬合法,因此所扣押之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2、手槍屬於刑法第38條第1項的違禁物 ➜ 為應沒收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及第133-1條,得為另案扣押
⊙ 另案扣押要件:
(1)合法搜索扣押(不論無令狀搜索或有令狀搜索)
(2)應扣押物之判斷標準:一目瞭然法則
          ➜ 必須有相當理由認定所扣押之物,屬於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亦即對於將扣押之物,必須能立即、明顯認定係為得扣押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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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警方懷疑甲經常利用其住所販賣古柯鹼,遂依法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並於該搜索票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