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針對公務員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有關公務員造成人民自由權利之損害,其正確意涵為:
(A)公務員概念並非僅指個別具體執行職務之人員,而是指「整體公務機制」而言
(B)判斷某一事件是否應成立國家賠償責任,若其中有一部分守法公務員,即可主張免責
(C)公務員本身,其與損害事故之關係,係處於公權力執行之關係,故不屬於人民範圍
(D)所謂自由與權利,包羅甚廣,但僅限於公法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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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37), B(171), C(711), D(466), E(0) #603097

詳解 (共 10 筆)

#936523
我個人對C選項的解讀是  公務員本身也有可能該當國賠法第2條第2項之[人民]   而得請求國賠

參最高法院 93 年台上字第 920 號判決
按有服從特別權力關係義務之人,其本身亦屬人民,故於其執行公務時,受其他執行 公務,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不法之侵害,當亦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 國家賠償原審認其不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為請求,所持法律見解與此相左,洵非 可取。又本件事故發生在營區內,肇事人一兵游文良係軍人,而彼時正係被上訴人所 屬陸軍一一九旅步三營部隊少尉排長許朝陽集合人員將排列防颱之車輛歸回定位,為 原審確定之事實,於此情形,當時縱令一兵游文良係主動幫忙啟動車輛,惟被上訴人 所屬之部隊長為使防颱之車輛歸回定位而任其為之,可否認為游文良並非執行公務行 使公權力,尤滋疑義。上訴人因此所受之傷害是否不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 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自不無研求之餘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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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718
(D)參照釋字469  保護規範理論 係指法律上值得保護的利益 均可國賠 
與選項  所謂自由與權利,包羅甚廣,但限於公法上之權利  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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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842
公務員賠償責任學說上有兩說
一是國家代位責任說(通說)
(A)的話好像是國家自己責任說
因為公務員犯錯不是僅指個別執行執務人員,而是[整體公務機制],就是指是國家,而國家自己的責任就必須賠償人民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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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7155
個人覺得A選項解釋的方式可以朝此方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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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86
(C)的答案我想是不是因為中華民國憲法第24條清楚指出公務員的行為同時受到行政法、刑法與民法的規範,一旦違法將可能同時負起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
 
既然有民法,應該就是屬於人民範圍吧!!!....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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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3340
(B)在玩文字遊戲, 【一部分守法】暗示...
(共 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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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612

有人能舉例一下(D)私法上適用的例子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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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2118
我覺得C選項只是單純在問公務員是否適用國...
(共 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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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5466

(D) 參照釋字469  保護規範理論 
可改為
=>所謂自由與權利,包羅甚廣,不限於公法上之權利,亦包括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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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659

求c錯誤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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