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人民主張因違法行政處分而發生國家賠償訴訟時,經行政法院裁判確定該處分違法,普通法院 仍應審查是否具備其他賠償之要件
(B)管理機關對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C)行政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為賠償後,得對實際應負最終賠償責任之機關求償
(D)國家賠償法所稱之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行使統治權作用之公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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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5), B(61), C(627), D(674), E(0) #3563966
統計: A(695), B(61), C(627), D(674), E(0) #3563966
詳解 (共 10 筆)
#6694234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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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缺少了"故意或重大過失"這個要件 且求償對象也是錯的(是公務員而非機關)
若該公務員非故意或重大過失 國家就可以向公務員求償 公務員會因此很容易一直被國家求償 (這樣還有誰要當公務員? 萬一要一直賠償那還不如不要當) 總之整個選項的內容 跟原本的法條內涵差距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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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0061
(A) 人民主張因違法行政處分而發生國家賠償訴訟時,經行政法院裁判確定該處分違法,普通法院 仍應審查是否具備其他賠償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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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6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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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標得被上訴人之「58號碼頭管制站及進出車道新建工程」.......(恕刪).......ㅤㅤ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標得被上訴人之「58號碼頭管制站及進出車道新建工程」.......(恕刪).......ㅤㅤ
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是公務員之職務行為須符合行使公權力,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不法,及特定人自由或權利受損害與不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等要件,國家始負賠償責任。當人民主張因行政處分違法而發生國家賠償訴訟時,該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經行政法院裁判確定,基於違法性一元論,普通法院就行政處分違法性之判斷,固應受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拘束,惟非謂行政處分違法,作成處分之公務員即當然構成職務上侵權行為,普通法院仍應檢視審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是否具備上開國家賠償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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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3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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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參加被上訴人所舉辦 105年特種考試民航人員三等之飛航諮詢科別考試(下稱系爭考試),被上訴人以伊口試成績未達60分,為不予錄取之處分.......(恕刪).......ㅤㅤ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參加被上訴人所舉辦 105年特種考試民航人員三等之飛航諮詢科別考試(下稱系爭考試),被上訴人以伊口試成績未達60分,為不予錄取之處分.......(恕刪).......ㅤㅤ
按人民主張因違法行政處分侵害其權利,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倘該行政處分業經訴願決定或行政法院裁判撤銷確定,普通法院固仍應審查該事件是否具備其他國家賠償要件,惟就業經撤銷行政處分之違法性,應受確定之訴願決定或行政法院裁判所拘束,不得為相異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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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1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等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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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上訴人主張伊繼承被繼承人謝照鈺所有坐落新北市,合稱系爭 4筆土地,為無償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之道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第22條但書第5款規定,無待申請,應免徵地價稅。.......(恕刪).......ㅤㅤ
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於人民主張因違法行政處分而發生國家賠償訴訟時,倘該行政處分之是否違法,業經行政法院裁判確定,基於違法性一元論,普通法院就行政處分違法性之判斷,原則上固應受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拘束,惟普通法院仍應審查該事件是否具備其他國家賠償要件,非謂行政處分一旦違法,即當然構成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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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8585
C:依國家代位賠償說,國家有可向公務員或管理人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惟行為人主觀上需具備故意或過失,此情形國家方得另外向行為人(公務員)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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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7612
(C) 行政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為賠償後,得對實際應負最終賠償責任之機關求償→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公務員求償(賠償義務機關先賠償予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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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183
(C) 行政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為賠償後,得對實際應負最終賠償責任之機關求償
| 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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