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因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而受損害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B)人民之財產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有欠缺而受有損害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C)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D)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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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19), C(52), D(1215), E(0) #1807167
統計: A(20), B(119), C(52), D(1215), E(0) #1807167
詳解 (共 4 筆)
#2867521
(D)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參照國家賠償法第9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由法條可知,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並非是直接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而需先請其上積極關確認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才是逕 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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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6382
國賠法 第9條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20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有爭議→上級確定;上級超過20天不理人,那就上級來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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