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家事事件之管轄與種類,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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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F 阿喵 高二上 (2020/07/18)
A第 6 條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 法院受理有管轄權之事件,為統合處理事件之必要,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以裁定移送於相關家事事件繫屬中之其他法院。 對於前項移送之裁定,得為抗告。 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移送之裁定確定後,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由,移送於他法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受移送之法院,應即就該事件為處理。 C第 13 條 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依事件之性質,以適當... 查看完整內容 A第 6 條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 法院受理有管轄權之事件,為統合處理事件之必要,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以裁定移送於相關家事事件繫屬中之其他法院。 對於前項移送之裁定,得為抗告。 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移送之裁定確定後,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由,移送於他法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受移送之法院,應即就該事件為處理。 C第 13 條 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依事件之性質,以適當方法命其陳述或訊問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但不得拘提之。 受前項裁定之人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者,法院得連續處罰。 受裁定人對於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 23 條 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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