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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4 關於我國現行民法繼承制度的說明,何者錯誤?
(A)以限定繼承為主
(B)繼承人亦可聲明概括繼承
(C)如不欲繼承,繼承人應於知悉繼承起 6 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D)繼承人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擔清償遺產債務的責任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Kimura Pan 國三下 (2013/06/30)
第 1174 條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2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8/12/10)

關於我國現行民法繼承制度的說明:
(A)以限定繼承為主 
(B)繼承人亦可聲明概括繼承 
(C)如不欲繼承,繼承人應於知悉繼承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山蘇)
(D)繼承人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擔清償遺產債務的責任

13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0/10/03)

(A)以限定繼承為主 

(B)繼承人亦可聲明概括繼承 
(C)如不欲繼承,繼承人應於知悉繼承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D)繼承人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擔清償遺產債務的責任
14F
楊宗泰 小一上 (2021/01/02)

24 關於我國現行民法繼承制度的說明,何者錯誤?
(A)以限定繼承為主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B)繼承人亦可聲明概括繼承

繼承人如有民法第1163條之情形,不得主張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仍得主張概括繼承(負無限清償責任)或拋棄繼承。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 1163 條繼承人中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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