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8 條(危險負擔)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選B
民法第505條第1項:報酬應於工作...
24 關於承攬之危險負擔,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工作物於定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