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相鄰地必要通行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通行權人必須為土地所有人
(B)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聯絡即可,無須毫無聯絡方法
(C)通行權人有必要時可以開設道路
(D)通行權人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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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7), B(952), C(123), D(133), E(0) #1898850

詳解 (共 7 筆)

#3083731
關於相鄰地必要通行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通行權人必須為土地所有人❌最高法院 79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會議(二)
  1. 必要通行權雖然是以土地所有權的存在為基礎,但其目的在於發揮土地的利用價值,使地盡其利。
  2. 因此,最高法院 79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會議(二)認為,不論是土地所有人或其他利用權人(如地上權人、承租人等),都可以主張必要通行權,而周圍地的所有人及其他利用權人均有容忍其通行的義務。

最高法院 79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會議(二)

爭點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使用權人是否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決議

民法創設鄰地通行權,原為發揮袋地之利用價值,使地盡其利,增進社會經濟之公益目的,是以袋地無論由所有權他利用權人(A)使用,周圍地之所有權及其他利用權人均有容忍其通行之義務。

 

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鄰地通行權,依同法第八百三十三條、第八百五十條、第九百十四條之規定準用於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典權人間,及各該不動產物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不外本此立法意旨所為一部分例示性質之規定而已,要非表示於所有權以外其他利用權人間即無相互通行鄰地之必要而有意不予規定。


從而鄰地通行權,除上述法律已明定適用或準用之情形外,於其他土地利用權人相互間(包括承租人、使用借貸人在內)(A),亦應援用「相類似案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之法理,為之補充解釋,以求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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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聯絡即可,無須毫無聯絡方法✔️民法第 787 條 

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這包含兩種情況:

  1. 土地四周皆不通公路(袋地)

  2. 雖有其他道路可通公路,但其聯絡不適宜,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準袋地),例如費用過鉅、具有危險或非常不便。

民法第 787 條 (袋地所有人之有償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B),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D)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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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通行權人有必要時可以開設道路✔️民法第788條
  1. 民法第788條規定:「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2. 這使得通行權得以實際實現土地的通常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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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通行權人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民法第787條第2項
  1. 民法第787條第2項規定:「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2. 這是為了平衡袋地所有人的通行權與周圍地所有人的財產權所設的規定。

民法第 788 條 (通行權人之開路權)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C)。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D)。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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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0799

(A)787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要注意民 800-1,第774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所以通行權人未必是土地所有人

(B)787 係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而非毫無聯絡方法

(C)788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

(D)788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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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5093
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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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755
民法787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
(共 59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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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1988
800-1 有其他物權準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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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379
(A)(B)
民法 第787條1項: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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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首先得主張通行權之人須為土地所有人,為上開條文所明定。至於其他土地利用權人如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及典權人,因民法第833條、第850條、第914條均有準用之規定,自亦得依民法第787條規定主張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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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張通行權人:土地所有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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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
民法 第788條1項: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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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787條2項: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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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483

(B)民法第787條第1項:

係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
無須毫無聯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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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55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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