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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高員級◆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乙保全公司僱用甲,乙公司要求甲尋找保證人,擔保甲任職期間如有造成公司損害時負賠償責任,甲的好友丙願意擔任甲之保證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與丙之間成立人事保證契約
(B)如丙僅以口頭答應,則人事保證契約不成立
(C)人事保證契約如未定期間,則有效期間為3年
(D)人事保證契約係就將來可能發生之債務,負擔保責任的契約


答案:A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win 國三下 (2015/06/20)
應該是乙丙之間.....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5F
Dorothy 高二上 (2019/01/24)

乙跟丙是成立人事保證

那甲跟丙是成立保證人嗎?

16F
variyun 大四上 (2021/08/15)
(A)(B)(C)(D)
第 二十四 節之一 人事保證 第 756-1 條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甲乙)
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第 756-2 條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丙),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
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第 756-3 條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第 756-4 條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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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電力滿滿(111電僱已上岸 大四下 (2021/08/18)
第756-3 條 (人事保證之期間)

I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II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III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第756-4 條 (保證人之終止權)

I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II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第756-7 條 (人事保證契約之消滅)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第756-8 條 (請求權之時效)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4 乙保全公司僱用甲,乙公司要求甲尋找保證人,擔保甲任職期間如有造成公司損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