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乙保全公司僱用甲,乙公司要求甲尋找保證人,擔保甲任職期間如有造成公司損害..-阿摩線上測驗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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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variyun 大四上 (2021/08/15)
(A)(B)(C)(D)
第 二十四 節之一 人事保證 第 756-1 條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甲乙) 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第 756-2 條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丙),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 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第 756-3 條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第 756-4 條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 查看完整內容 |
17F 電力滿滿(111電僱已上岸 大四下 (2021/08/18)
第756-3 條 (人事保證之期間) I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II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III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第756-4 條 (保證人之終止權) I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II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第756-7 條 (人事保證契約之消滅)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第756-8 條 (請求權之時效)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