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在我國境內未設有分支機構之美國 A 公司為境內甲公司提供技術服務所獲取之收入,因成本費用分攤困難,經財政部核准得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規定,按收入額百分比計算所得者,則甲公司支付 300,000 元技術服務報酬予 A 公司時,其核定之課稅所得額為若干?
(A)30,000 元
(B)45,000 元
(C)60,000 元
(D)7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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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34), C(29), D(9), E(0) #410531
統計: A(56), B(234), C(29), D(9), E(0) #410531
詳解 (共 3 筆)
#675566
①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
②其他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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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061
所得稅法第25條:「I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報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39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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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812
300000*0.15=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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