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種警察處分或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A)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學員遭退訓之處分
(B)依集會遊行法所為之申復決定
(C)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單獨宣告沒入之處分
(D)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為之損失補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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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342), C(2041), D(126), E(0) #1202962

詳解 (共 7 筆)

#2254233
社維法有專門的救濟程序-聲明異議及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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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9022

(A)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學員遭退訓之處分


性質為「行政處分」,得訴願、行政訴訟



(B)依集會遊行法所為之申復決定



「申復」是1種「訴願先行程序」,必須先提「申復」,不服,始得訴願、行政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6

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

(得申復,訴願先行程序)

 

I.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申請緊急性室外集會、遊行)   ,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

 

II.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申請緊急性室外集會、遊行)   ,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12小時內檢送。

 

III.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2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申請緊急性室外集會、遊行)   ,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12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overnment-fundamental-rights/395

如果原主管機關和上級警察機關繼續維持來的核定(申復結果,或是上級警察機關沒有在收受卷宗和文件之日起的2日內作成決定,負責人則可以依照訴願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後續的訴願行政訴訟





不服「警察分局」針對「申請室外集會、遊行」的「不許可處分」,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警察局」「申復」,不服「警察局」「申復」的結果(行政處分的1種),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 2、4、6 款、訴願法 第 58 條」,經「原行政處分之警察局」向「其訴願管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不服「警察局」針對「申請室外集會、遊行」的「不許可處分」,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警政署」「申復」,不服「警政署」「申復」的結果(行政處分的1種),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 2、4、6 款、訴願法 第 58 條」,經「原行政處分之警政署」向「其訴願管轄機關」「內政部」「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2

集會遊行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緊急性集會、遊行」 許可、不許可通知書的時間)

 

I.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II. 依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24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III. 主管機關未在前2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9

集會遊行法  第 9 條 第 1 項 但書

(緊急性集會、遊行)


I.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6日前申請限制: (緊急性集會遊行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II. 前項第1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3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C)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單獨宣告沒入之處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特殊救濟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被處分人,不服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得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應書面陳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無後續救濟  (無法訴願、行政訴訟)





(D)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為之損失補償決定



得訴願、行政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


I.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III.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

 

IV.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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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211

申復-->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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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4211
社維法僅適用自己的救濟程序,簡易庭對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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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1831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6款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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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836
只有對簡易庭聲明異議後再無救濟之程序。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37728040&dostatus=&noslave=1&exp=280#ixzz5G8ch2b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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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5089

社維法有自己的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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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62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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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有單獨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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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136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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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學員遭退訓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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