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非屬申請回復國籍者欲證明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得檢具之文件?
(A)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B)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C)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D)國外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 B(93), C(31), D(169), E(0) #3254375
統計: A(11), B(93), C(31), D(169), E(0) #3254375
詳解 (共 3 筆)
#6298930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其規定如下:
一、申請回復國籍或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國籍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內政部認定之:
(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A)
(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B)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C)
(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