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專 案許可後,人口販運被害人得停留、居留。其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幾年,每年居住超過幾日者,得申請 永久居留?
(A) 1 年,365 日
(B) 3 年,270 日
(C) 5 年,183 日
(D) 5 年,27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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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14), C(268), D(805), E(0) #2052300

詳解 (共 5 筆)

#3574633

《人口販運防治法》§28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經核發六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臨時停(居)留許可。 前項人口販運被害人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停(居)留許可。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其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申請永久居留之程序、應備文件、資格條件、核發證件種類、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口販運被害人得逕向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限制,其許可工作期間,不得逾停(居)留許可期間。 前項申請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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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4480
選項應改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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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7111

人口販運防治法§28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

其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

 

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被害人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發給專案許可居留證,其效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前項專案許可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原申請專案許可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其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年。
被害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且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申請永久居留
一、十八歲以上。
二、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三、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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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372
⚠️ 有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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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6
被害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因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得申請專案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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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2450
人口販運防制法新修法,本題無答案,因只會出現2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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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
1.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其申請,核發一年效期之居留許可,並得視案件偵查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居留許可,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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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其在我國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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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92578
未解鎖
人口販運防制法,112年修法後只剩【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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