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何種情形,得直接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A)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年齡在 65 歲以上
(B)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C)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前國軍官兵之未成年子女
(D)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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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33), C(222), D(827), E(0) #2052302
統計: A(23), B(133), C(222), D(827), E(0) #2052302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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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6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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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4522
A)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年齡在 65 歲以上12歲以下70歲以上
(B)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70歲以上、12歲以下
(C)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前國軍官兵之未成年子女其配偶
(D)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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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70歲以上、12歲以下者(A)。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D)。
三、民國34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38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C)。
五、民國38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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