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對於我國非技術移民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技術移民是指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範工作之外國人
(B)原則上可以轉換雇主和工作
(C)不須繳納就業安定費
(D)最長許可期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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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9), B(91), C(52), D(103), E(0) #2052311
統計: A(1079), B(91), C(52), D(103), E(0) #2052311
詳解 (共 5 筆)
#4761147
(A) 非技術型=藍領勞工 就服法46條1項8款~10款
(B) 就服法53條4項 原則:藍領不得 例外:59條1項情形可以轉換
(C) 就服法55條1項 藍領應繳納
(D) 就服法52條 不管白領或藍領都最長為三年~白領可以一直展延,但藍領重大工程最多再+6個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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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7113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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