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高雄市政府欲與大陸地區深圳市政府締結聯盟為姊妹市,須經過下列何種程序?
(A)經內政部會商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
(B)經內政部會商大陸委員會報請立法院同意
(C)經大陸委員會同意
(D)經內政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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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8), B(129), C(118), D(13), E(0) #2052316
統計: A(1068), B(129), C(118), D(13), E(0) #2052316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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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33-2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 (構) 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前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 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屆期未報請 同意或行政院不同意者,以未報請同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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