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高雄市政府欲與大陸地區深圳市政府締結聯盟為姊妹市,須經過下列何種程序?
(A)經內政部會商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
(B)經內政部會商大陸委員會報請立法院同意
(C)經大陸委員會同意
(D)經內政部同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68), B(129), C(118), D(13), E(0) #2052316

詳解 (共 3 筆)

#3574886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33-2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 () 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前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 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屆期未報請 同意或行政院不同意者,以未報請同意論。

29
0
#4209703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 (構) 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
,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 先向教育部申報於教育部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
該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教育部未於三十日內決定者,視為同
意。
5
0
#5068448
內+陸委會-行政院同意=締結聯盟 教育...
(共 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14328
未解鎖
兩岸條例 第33-2條 臺灣地區各級地...
(共 1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