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有關已授權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方情形自行訂定,但仍必須報 經內政部核定後方能實施的項目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臨時性建築物之管理方式
(B)偏遠地區發照之簡化規定
(C)有效日照之檢討規定
(D)停車空間之設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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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185), C(189), D(419), E(0) #3025258

詳解 (共 5 筆)

#5945686
可用以下思路思考前三者皆為大範圍(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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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8613
(a) 臨時建築物管理方法依各縣市建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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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2981
D)停車空間之設置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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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8064
第 102-1 條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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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4598
技術規則3-2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當地發展特色及地方特殊環境需求,得就下列事項另定其設計、施工、構造或設備規定,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實施:

私設通路及基地內通路。

建築物及其附置物突出部分。但都市計畫法令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有效日照、日照、通風、採光及節約能源。

建築物停車空間。但都市計畫法令有規定


建築法99
左列各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紀念性之建築物。

地面下之建築物。

臨時性之建築物。

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之雜項工作物。

興闢公共設施,在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依規定期限改建或增建之建築物。

其他類似前五款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前項建築物之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建築法101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據地方情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

建築法99-1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管理辦法,得由縣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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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5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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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篇 第 3-2 條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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