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有關已授權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方情形自行訂定,但仍必須報
經內政部核定後方能實施的項目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臨時性建築物之管理方式
(B)偏遠地區發照之簡化規定
(C)有效日照之檢討規定
(D)停車空間之設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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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185), C(189), D(419), E(0) #3025258
統計: A(127), B(185), C(189), D(419), E(0) #3025258
詳解 (共 5 筆)
#6844598
技術規則3-2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當地發展特色及地方特殊環境需求,得就下列事項另定其設計、施工、構造或設備規定,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實施:
一
私設通路及基地內通路。
二
建築物及其附置物突出部分。但都市計畫法令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
有效日照、日照、通風、採光及節約能源。
四
建築物停車空間。但都市計畫法令有規定
一
私設通路及基地內通路。
二
建築物及其附置物突出部分。但都市計畫法令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
有效日照、日照、通風、採光及節約能源。
四
建築物停車空間。但都市計畫法令有規定
建築法99
左列各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一
紀念性之建築物。
二
地面下之建築物。
三
臨時性之建築物。
四
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之雜項工作物。
五
興闢公共設施,在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依規定期限改建或增建之建築物。
六
其他類似前五款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一
紀念性之建築物。
二
地面下之建築物。
三
臨時性之建築物。
四
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之雜項工作物。
五
興闢公共設施,在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依規定期限改建或增建之建築物。
六
其他類似前五款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前項建築物之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建築法101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據地方情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
建築法99-1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管理辦法,得由縣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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