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有關建築師法對於建築師獎懲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建築師未經領有開業證書、未加入建築師公會而擅自執業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 1 萬元以 上 3 萬元以下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B)建築師受申誡處分 3 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時限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 5 年 者,應廢止其開業證書
(C)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建築師懲戒事項,應設置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建築師懲戒委 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項,通知被付懲戒之建築師,並限於 20 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如不遵限 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D)建築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 6 年,開業證書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建築師業務者, 除勒令停業外,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補辦申請;屆期不遵從而繼續執 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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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建築師法 #43 建築師未經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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