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有關學校校舍配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臨接應留設法定騎樓之道路時,應自建築線退縮騎樓地再加 1.5 公尺以上建築
(B)臨接建築線或鄰地境界線者,應自建築線或鄰地界線退後 2.5 公尺以上建築
(C)教室之方位應適當,並應有適當之人工照明及遮陽設備
(D)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二幢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水平距離 1.5 倍,但相對之外牆均無開口,或有開口 但不供教學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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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540), C(18), D(149), E(0) #3025269
統計: A(120), B(540), C(18), D(149), E(0) #3025269
詳解 (共 4 筆)
#6192263
第 133 條
校舍配置,方位與設備應依左列規定:
一、臨接應留設法定騎樓之道路時,應自建築線退縮騎樓地再加一‧五公尺以上建築。
二、臨接建築線或鄰地境界線者,應自建築線或鄰地界線退後三公尺以上建築。
三、教室之方位應適當,並應有適當之人工照明及遮陽設備。
四、校舍配置,應避免聲音發生互相干擾之現象。
五、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二幢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水平距離一‧五倍,但相對之外牆均無開口,或有開口但不供教學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樓梯間、廁所、圍牆及單身宿舍不受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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