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消防法規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達內政部公告一定規模以上者,其管理權人於開始使用後,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專業機構實施定期檢查,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 X 年;公告生效前已設置之儲槽,應自公告生效之日起 Y 年內完成初次定期檢查。其 X、Y 各為多少年?
(A) 5、5
(B) 3、5
(C) 7、7
(D)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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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2), B(473), C(83), D(16), E(0) #325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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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1192
消防法 第 15-5 條第十五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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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

  • 「前項儲槽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者,其管理權人於開始使用後,應委託前項之專業機構實施定期檢查,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公告生效前已設置之儲槽,應自公告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完成初次定期檢查。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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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所興建階段:圖說審查與開工申報

  • 第一項:圖說審查
    • 場所起造人於興建前,需將場所的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送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查。
    • 重點: 興建前置作業,確保設計符合安全規範。

二、場所完工階段:使用執照申請與聯合檢查

  • 第二項:使用執照會同檢查
    • 場所依《建築法》申請使用執照時,主管建築機關會同前述辦理圖說審查的主管機關進行聯合檢查
    • 檢查內容為場所的位置、構造及設備是否合格。

三、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之特殊規定

  • 第三項:儲槽使用執照前專業機構檢查

    • 針對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在申請使用執照前,需先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專業機構完成檢查,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
  • 第四項:儲槽開始使用後定期檢查

    • 對於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的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管理權人於開始使用後,需委託前述專業機構進行定期檢查
    • 需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主管機關可派員查核
    • 公告生效前已設置的儲槽,需在公告生效日起五年內完成首次定期檢查。
  • 第五項:儲槽檢查之法規授權

    •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的檢查項目、方式、合格基準、定期檢查頻率等細節,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範。
  • 第六項:專業機構許可之法規授權

    • 專業機構申請許可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設備器具、許可證書等相關事項,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範。
  • 第七項: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優先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一定規模液體儲槽的定期檢查另有規定,則優先適用該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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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4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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