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消防法規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達內政部公告一定規模以上者,其管理權人於開始使用後,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專業機構實施定期檢查,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 X 年;公告生效前已設置之儲槽,應自公告生效之日起 Y 年內完成初次定期檢查。其 X、Y 各為多少年?
(A) 5、5
(B) 3、5
(C) 7、7
(D)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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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2), B(473), C(83), D(16), E(0) #3255270
統計: A(1262), B(473), C(83), D(16), E(0) #3255270
詳解 (共 2 筆)
#6325721
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
- 「前項儲槽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者,其管理權人於開始使用後,應委託前項之專業機構實施定期檢查,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公告生效前已設置之儲槽,應自公告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完成初次定期檢查。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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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所興建階段:圖說審查與開工申報
- 第一項:圖說審查
- 場所起造人於興建前,需將場所的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送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查。
- 重點: 興建前置作業,確保設計符合安全規範。
二、場所完工階段:使用執照申請與聯合檢查
- 第二項:使用執照會同檢查
- 場所依《建築法》申請使用執照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前述辦理圖說審查的主管機關進行聯合檢查。
- 檢查內容為場所的位置、構造及設備是否合格。
三、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之特殊規定
-
第三項:儲槽使用執照前專業機構檢查
- 針對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在申請使用執照前,需先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專業機構完成檢查,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
-
第四項:儲槽開始使用後定期檢查
- 對於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的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管理權人於開始使用後,需委託前述專業機構進行定期檢查。
- 需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主管機關可派員查核。
- 公告生效前已設置的儲槽,需在公告生效日起五年內完成首次定期檢查。
-
第五項:儲槽檢查之法規授權
-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的檢查項目、方式、合格基準、定期檢查頻率等細節,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範。
-
第六項:專業機構許可之法規授權
- 專業機構的申請許可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設備器具、許可證書等相關事項,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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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項: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優先
- 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一定規模液體儲槽的定期檢查另有規定,則優先適用該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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