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某日 17 歲之少年丁因故持改造衝鋒槍朝某商店掃射,丁持槍掃射後隨即赴當地警察派出所自首, 由司法警察官甲、乙、丙三人負責詢問丁並製作警詢筆錄。關於甲、乙、丙三人詢問丁之程序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先告知得選任辯護人
(B)應先告知得選任輔佐人
(C)經檢察官同意得於夜間詢問
(D)經法官同意得於夜間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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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609), C(22), D(9), E(0) #3116631

詳解 (共 2 筆)

#5934019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29點:詢問少年時,...
(共 1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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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7479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2 條
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所涉之觸犯刑罰法律事實及法條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事由;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輔佐人;如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少年表示已選任輔佐人時,於被選任之人到場前,應即停止詢問或訊問。但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或同意續行詢問或訊問者,不在此限。

連續詢問或訊問少年時,得有和緩之休息時間。
詢問或訊問少年,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急迫之情形。
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
三、少年、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立即詢問或訊問。
前項所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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