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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警察學與警察勤務(家戶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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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學與警察勤務#11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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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經核准後,除最近 2 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訓練,下列何者 非屬應訓練之內容?
(A)防身術及緊急救護常識
(B)相關法律程序及法律責任
(C)狀況之處置
(D)蒐集資料之方法及技巧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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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9), B(15), C(11), D(18), E(0) #3116637
詳解 (共 2 筆)
114必上榜
B1 · 2023/08/09
#5908839
警察遴選第三人資料搜集辦法第 4 條遴選...
(共 1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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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B2 · 2024/03/02
#6038034
依警察遴選第三人資料搜集辦法第 4 條遴...
(共 1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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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1 所謂警察的意義,乃在闡明警察的本質、任務和手段;警察的本質係以法令為依據的行政作 用,警察的任務就是警察的目的,而警察的手段,係以下列何者為主要手段? (A)指導、服務、強制 (B)指導、協助、執行 (C)計畫、執行、督導 (D)任務、業務、勤務
#3116633
2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作出與警察權有關之解釋,下列何者正確? (A)釋字第 588 號解釋指出,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警察機關」,係泛指國家為維持公共安 全與秩序,必要時得對人民行使命令強制權力之實質警察機關 (B)釋字第 570 號解釋指出,警察法第 9 條之性質為具組織法之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 兼有具體權力措施的職權樣態 (C)釋字第 491 號解釋揭示之規範密度理論,對於警察權行使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之程度,亦提 供重要的判斷標準 (D)釋字第 445 號解釋指出,警察勤務條例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因此仍 可作為警察實施臨檢之作用依據
#3116634
3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得依法使用警械。有關 111 年 10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警械使用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使用警械 (B)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 (C)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其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察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D)法務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3116635
4 有關警察人員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及警械使用條例盤查可疑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實施 查證身分 (B)盤查行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必須以防止犯罪,或處理 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C)警察人員執行盤查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 亡之裝備機具,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D)警察人員執行盤查時,若受盤查人拒絕而逃逸,得使用槍械
#3116636
6 要作好一個稱職的警察首長,根據學者 Mintzberg 及 Katz 之看法,有三種知識是重要的, 下列何者屬之? (A)概念知識、人際知識及技術知識 (B)概念知識、專業知識及執行知識 (C)核心知識、人際知識及科技知識 (D)法律知識、行政知識及技術知識
#3116638
7 教育與訓練二者概念接近,常合併使用,但實有不同,有關二者區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教育的功能在促進個人能力於工作上的應用,訓練則是為發展人才 (B)教育的目的在適應一般需要,訓練的目的則在適應特殊需要 (C)教育的應用價值在立即需要,訓練的應用價值為適應一般需要 (D)教育的內容為專門知識與技能,訓練的內容則為基本知識
#3116639
8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應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 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B)警察人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 1 週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C)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 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D)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3116640
9 警察機關基於任務特殊性與執法需要,在公務倫理上必須遵守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 14 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B)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C)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應勤(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D)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
#3116641
10 111 年 6 月 22 日公布施行之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原係規範公務員服從之義務,新法參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之規範修正,除了可釐清長官與屬員間之責任外,亦展現長官負責 任之領導作為。有關該條增修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A)公務員有正當理由認為長官命令違法但未有違反刑事法律者,應負報告之義務。受報告之 長官如堅持其命令未違法時,以書面署名再次下達,公務員即應無異議服從,以期命令得 以貫徹執行,惟此時責任係歸屬於長官 (B)又如長官命令違法而公務員明知卻仍服從執行時,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但書規 定,公務員尚不得主張阻卻違法,是為適度保障公務員權利,爰明定長官命令違反刑事法 律時,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C)所指以書面署名下達之「書面」,鑑於現行電子通訊普及,且易遭盜用或竄改,長官以電 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等形式下達足資表達命令內容之各種型態者,則不屬之 (D)依據憲法或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公務員,例如法官、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渠等於「職 權範圍內」經憲法或法律明定獨立行使職權,當不生服從義務之疑義
#3116642
11 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警察人員健康權之意義、性質、依據及保障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健康權為複合性權利,兼具自由權與社會權性質 (B)警察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 1 年 (C)警察機關之加班補償,應考量加班之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以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合理執行職務對價及保障員警健康權之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並依加班補償評價之級距與下限,訂定換算基準,核給加班費、補休假 (D)警察機關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3116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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