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警察人員健康權之意義、性質、依據及保障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健康權為複合性權利,兼具自由權與社會權性質
(B)警察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 1 年
(C)警察機關之加班補償,應考量加班之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以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合理執行職務對價及保障員警健康權之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並依加班補償評價之級距與下限,訂定換算基準,核給加班費、補休假
(D)警察機關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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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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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