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某甲商店因違反相關營業法規,經乙主管機關勒令其歇業,惟甲並不從,仍繼續營業,之後遭乙機關斷 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與電力,此種措施之性質屬於:
(A) 即時強制
(B)間接強制
(C)強制制裁
(D)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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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228), C(107), D(3486), E(0) #1196128

詳解 (共 3 筆)

#3904566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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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781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8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I. 前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7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定相當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II.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2

行政執行法 第 32 條

(間接強制後仍不履行,得直接強制執行之情況)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某甲商店因違反相關營業法規,經乙主管機關勒令其歇業。

 

此時,主管機關,勒令其歇業,「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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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7340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佔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住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隻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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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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