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中年喪妻,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均已成年。其後甲與戊女結婚,乙因事故死亡留下大量遺產,但未婚無子女。 乙死亡時,戊當時已懷胎,甲依法拋棄繼承,丙、丁就乙之遺產為分割,各得遺產之二分之一。其分割協議為:
(A) 有效
(B) 無效
(C) 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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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8), B(565), C(35), D(21), E(0) #1386064

詳解 (共 6 筆)

#4139992
戊肚子裡面的小孩是乙之兄弟姊妹。符合第1138條的繼承人身分 
 
民法第1166條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 需要保留胎兒的應繼分,他繼承人才得分割遺產。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有錯誤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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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501
1. 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
(共 2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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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968
所以戊肚子裡的胎兒  也是乙的第3順位繼...
(共 5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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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571
第1166條(胎兒應繼分之保留) 胎兒...
(共 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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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3594

to 5F@紀妙


http://www.glorylaw.com.tw/Spcolumncontent.aspx?SID=478


民法第1138條「三、兄弟姊妹」

「同父同母」之手足,「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或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親生子女間,或養子女相互間,都屬於「兄弟姊妹」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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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0089
想請問 此題沒有明確描述是否有收養 那乙與戊應該只是直系姻親的關係 乙和胎兒兩人應該是沒有關係的 沒有繼承問題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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