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赴國外旅遊出發前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但甲在要保書中並未揭露說明(隱匿)患有高血壓及胃疾開刀 之事實。於旅途中甲不幸遭逢飛機失事意外身亡,則下列所述保險公司之主張何者正確?
(A)僅須退還保險費
(B)得解除保險契約
(C)應給付身故保險金
(D)應給付一半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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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8), C(148), D(0), E(0) #1810978

詳解 (共 1 筆)

#4578561

保險法64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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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7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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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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