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有關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契約之效力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 並得請求賠償
(B)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無詐欺情事者,不論定值或不定值保險,其契約均僅於保險標的 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C)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無詐欺情事者,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 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D)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 不得超額承保。因此,保險契約有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情事者,不論善意或惡意,超額部分 均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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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96), C(20), D(46), E(0) #1810982

詳解 (共 1 筆)

#4578645

保險法72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D)。

保險法76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A)。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B)。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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