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凡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不問公務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由國家承擔賠償 責任
(B)執行職務者,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即視為委託機關之公務員,由國家承擔賠 償責任
(C)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損害人民身體或財產權利,不問設置人或管理人有故意或過 失,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D)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因管理欠缺致人民身體或財產權利受損,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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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0), B(90), C(237), D(232), E(0) #3254885
統計: A(1240), B(90), C(237), D(232), E(0) #3254885
詳解 (共 4 筆)
#6153009
國賠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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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149624
因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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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