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4 100年12月13日土地徵收條例修正前,下列何者非撤銷徵收之原因?
(A)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
(B)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其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者
(C)被徵收之土地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D)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等方式開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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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535), C(449), D(127), E(0) #141169

詳解 (共 10 筆)

#207729
已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或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者。
三、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因都市計畫變更,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者。
四、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其興辦之事業改變或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者。
五、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使用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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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679
因土地徵收條例已修改
答案B與C均對
原因
答案B為土地收回權
答案C為廢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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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10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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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554
有修法沒關係,當作複習就對了~~加深印象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9 條(徵收之撤銷及廢止)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3年10月17日台內地字第1030605835號函
【要旨】「廢止徵收」發還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登載方式
【內容】關於已公告徵收土地經「廢止徵收」發還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以原依法領取之【補償地價】(土地徵收條例採市價補償制度前另含地價加成補償)登載,原因發生日期則以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廢止徵收之日】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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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332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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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828
C選項 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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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8900

根據4F ,請阿摩改為多重選擇,答案為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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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301
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101年修正)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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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982
原始題目:
24 下列何者非撤銷徵收之原因?
(A) 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
(B) 被徵收之土地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C) 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其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者
(D) 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等方式開發者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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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579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C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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