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107 年稽徵機關進行不合常規移轉訂價之調查及核定時,蒐集到某類型之未受控交易資料 5 筆, 毛利率分別為 8%、9%、10%、15%、18%,並以此決定常規交易範圍。若 A 公司與 B 公司均從事該類型之受控交易,申報之毛利率分別為 8%與 18%。請問經稽徵機關核定後,A 公司與 B 公司之毛利率分別為多少?
(A) A 公司為 10%、B 公司為 18%
(B) A 公司為 12%、B 公司為 18%
(C) A 公司與 B 公司均應調整為 10%
(D) A 公司與 B 公司均應調整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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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 B(170), C(99), D(66), E(0) #2128939

詳解 (共 3 筆)

#3726227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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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4421
計算說明如下: 1.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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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6141
營利事業與稽徵機關依前條規定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時,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可比較原則:以非關係人於可比較情況下從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結果為常規交易結果,以評定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
二、採用最適常規交易方法:按交易類型,依本準則規定,採用最適之常規交易方法,以決定其常規交易結果。
三、按個別交易評價:除適用之常規交易方法另有規定外,以個別交易為基礎,各自適用常規交易方法。但個別交易間有關聯性或連續性者,應合併相關交易適用常規交易方法,以決定其常規交易結果。
四、使用交易當年度資料:
(一)決定常規交易結果時,以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當年度之資料及同一年度非關係人從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資料為基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涵蓋當年度及以前年度之連續多年度交易資料為基礎:
1.營利事業所屬產業受商業循環影響。
2.交易之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及服務受生命週期影響。
3.營利事業採用市場占有率策略。
4.採用以利潤為基礎之方法決定常規交易結果。
5.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情形。
(二)前目交易當年度之資料,如屬第二十條規定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財務報表資料,且為營利事業於辦理交易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能取得之資料者,營利事業得以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連續前三年度平均數代替之;營利事業有前目但書規定情形之一者,得以不涵蓋當年度資料之連續多年度可比較未受控交易資料為基礎。
(三)營利事業依前目規定辦理者,稽徵機關於進行不合常規移轉訂價之調查及核定時,應與營利事業採用相同之原則決定所使用之資料。
五、採用常規交易範圍:
(一)所稱常規交易範圍,指二個或二個以上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適用相同之常規交易方法所產生常規交易結果之範圍。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資料如未臻完整,致無法確認其與受控交易間之差異,或無法進行調整以消除該等差異對交易結果所產生之影響者,以可比較未受控交易結果之第二十五百分位數至第七十五百分位數之區間為常規交易範圍。
(二)依前款第一目但書規定使用多年度資料者,以可比較未受控交易結果之多年度平均數,依前目規定產生常規交易範圍。
三)受控交易以前款交易資料為基礎之交易結果在常規交易範圍之內者,視為符合常規,無需進行調整;其在常規交易範圍之外者,按第一目所有可比較未受控交易結果之中位數或第二目所有多年度平均數之中位數調整受控交易之當年度交易結果。
(四)可比較未受控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致與受控交易具有高度可比較程度,且可據以決定受控交易之單一最可信賴常規交易結果時,得以該結果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不適用前三目規定:
1.受控交易與可比較未受控交易間,及從事受控交易之關係人與從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非關係人間未存在對公開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之差異。
2.如存在本目之1顯著差異,得經由合理之調整,以消除該等差異所造成之顯著影響。
(五)依前二目調整之結果,將使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較未調整前為低者,不予調整
六、分析虧損發生原因:營利事業申報虧損,而其集團全球總利潤為正數者,應分析其虧損發生之原因及其與關係企業相互間之交易結果是否符合常規。
七、收支分別評價:受控交易之交易人一方對他方應收取之價款,與他方對一方應收取之價款,應按交易任一方分別列計收入與支出之交易價格評價。
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常規交易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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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依據上述法條適用在本題的關鍵字句。由法條可知,本題的正常交易範圍(未受控交易範圍)的資料共五筆:
毛利率分別為 8%、9%、10%、15%、18%
1️⃣按法條所述,"以可比較未受控交易結果之第二十五百分位數至第七十五百分位數之區間為常規交易範圍"。
故此範圍之25百分位數與75百分位數分別是9%與15%,故取得範圍為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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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題情況,A公司毛利率是8%,B公司毛利率是18%,明顯不在9~15%的範圍內,故依法需要進行調整。
根據法條敘述,"其在常規交易範圍之外者,按第一目所有可比較未受控交易結果之中位數或第二目所有多年度平均數之中位數調整受控交易之當年度交易結果",故A公司與B公司應分別將毛利率調整至中位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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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然而,根據法條規定,"依前二目調整之結果,將使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較未調整前為低者不予調整",所以根據此段規定可知,B公司原本是18%,調整後變成10%,明顯低於調整前,而毛利率增加會使納稅義務增加,因此依照本法規範不予調整,故B公司最終核定的毛利率仍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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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經稽徵機關核定後,A公司之毛利率應為10%,B公司之毛利率應為18%,答案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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