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2015 年關於洩漏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之阿帕契案偵結,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地方檢察署)認為被告等人犯罪嫌疑不 足,根據罪刑法定主義,全案為不起訴處分。下列有關罪刑法定主義的敘述,何者正確?
(A)得適用習慣法為該主義的重要內涵之一
(B)效力溯及既往原則是由該主義延伸而來
(C)犯罪是否成立,需檢視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
(D)法律未規定的事項,只要性質類似,則可類推適用至刑法
統計: A(67), B(158), C(8427), D(136), E(0) #1609429
詳解 (共 6 筆)
刑法第1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此為罪刑法定主義。
1. 禁止溯及既往: 刑法效力只能及於法律生效後發生的行為,而不得追溯處罰法律生效前業已發生的行為。這一要求也被稱之為「禁止事後法」。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許有利於行為人的溯及既往。其目的在於貫徹法治主義、保障人權。 →(B)錯
2. 禁止類推適用: 司法機關只能依據立法機關經過立法程序而明定之法條判定罪行,不得比附援引近似之條文科罪論刑,作為新創或擴張可罰範圍或加重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方法。→(D)錯
3. 禁止適用習慣法:也稱排斥習慣法、排斥習慣法原則。在何種行為構成犯罪應以何種刑罰須行為時,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的適用應以成文法為法源而排斥不成文法的習慣法。
刑法因干預人民之自由與權利至深且鉅,故在罪刑法定原則下,刑法規範一律排除習慣法之適用,一切罪與刑之宣判,均應以成文法為依據。 →(A)錯
1.罪刑明確原則 : 構成要件與罪責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
2.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 禁止不利於行為人之類推適用
3.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 刑法效力原則上僅及於法律生效後所發生之行為
4.禁止適用習慣法 : 原則上以成文法為法源 , 而禁止適用習慣法
(1070508 增訂)
法院組織法
第 114-2 條
本法及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原名稱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亦與審檢分隸原則不符,爰予修正,以資明確。
三、本條增訂僅作為組織名稱改稱之用。
四、本條修正施行後,地方法院檢察署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最高法院檢察署改稱為最高檢察署,併此敘明。
(1101123 修正)
法院組織法
第 114-2 條
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理由
本法已就檢察組織名稱改稱分別予以明文,前開同一事項無於本法重覆規範之必要,爰修正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