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學校相關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及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時,依法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 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A)12 小時
(B)24 小時
(C)36 小時
(D)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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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597), C(10), D(46), E(0) #1509502
統計: A(25), B(1597), C(10), D(46), E(0) #1509502
詳解 (共 5 筆)
#2258464
根據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三十五、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依兒童少年福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二) 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 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 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向當地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教師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通知學校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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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5524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21條 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及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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