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有關特定政治團體及宗教信仰之敘述,何者不符合教育基本法規定?
(A)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
(B)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但軍警學校因性質特殊而屬例外
(C)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D)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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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810), C(29), D(142), E(0) #1509507
統計: A(15), B(810), C(29), D(142), E(0) #1509507
詳解 (共 4 筆)
#2665530
教育基本法 第6條
(A)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
(B)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未排除軍警學校
(C)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D)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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