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教師成績考核之初核、覆核、復議及變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考核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
(B)覆核時倘若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
(C)校長交回考核會復議後,對於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D)校長身為首長,綜理校務,可逕為前述變更,無須於考核案內註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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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48), C(112), D(957), E(0) #1509513

詳解 (共 4 筆)

#1640306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14條   考核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

              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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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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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14

(A)考核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

(B)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

(C)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D)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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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第 14 條
考核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A)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B)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C)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D)
各校平時考核獎勵記功以下之案件,考核會已就相同案情核議有案或已有明確獎勵基準者,得先行發布獎勵令,並於獎勵令發布後三個月內提交考核會確認;考核會不同意時,應依第一項程序變更之;受考人於收受獎勵令後,如有不服,得依教師法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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