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學位授予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大專授予之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B)副學士學位僅得由專科學校授予
(C)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
(D)國立空中大學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不授學位,僅獲學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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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53), C(337), D(73), E(0) #1509518
統計: A(164), B(53), C(337), D(73), E(0) #1509518
詳解 (共 5 筆)
#2665582
學位授予法
(A)第2條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大學授予。
(B)第2條 副學士學位由專科學校授予,並得由大學授予。
(C)第2條 學位分副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四級。
(D)第5條 國立空中大學全修生,依國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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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1154
(D)國立空中大學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不授學位,僅獲學分證明
學位授予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第 5 條
國立空中大學全修生,依國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前項授予學士學位,其效力溯及本法修正通過前修滿規定學分之畢業生。
現行法規
學位授予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本法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5 條第 1 項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5 條 第一項
大學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 6 條
空中大學修讀副學士、學士或碩士學位之學生,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規定,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學位要件者,分別授予各該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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