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中小學教師依法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 其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依規定可提敘薪級幾級?
(A)四級
(B)三級
(C)二級
(D)無法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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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206), C(329), D(15), E(0) #1509523
統計: A(89), B(206), C(329), D(15), E(0) #1509523
詳解 (共 5 筆)
#2443788
第 10 條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n 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n 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n 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二級。n 二、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n 學歷改敘。n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n 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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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5636
教師待遇條例
第10條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二級。
二、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學歷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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